“公诉方,诉讼词中提及,十全大补丸每盒装五粒,单粒卖50元一粒,盒装卖200元一盒,总销售价20万元以上,是不是?”方正问。 “是。” 方正:“总销售额能否具体一些?二十万元零一分和二十九万元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九角九分的区别很大。” 顾忠义:“证人言,这批药物分几个人去卖,可以散卖也可以盒装卖,部分没卖掉的被全部丢弃了,除去开销外,收回销售额二十一万元左右,且不计有人贪墨情况。因此,总销售量和总销售额无法统计。” 方正:“以最高单价最低销售计算,十全大补丸至少销售了四千粒,对不对?” 顾忠义:“正确。” 方正:“第二个问题,请问十全大补丸和我的当事人有什么联系?” 顾忠义:“证人言,十全大补丸是以养精丸为基础,在外边包裹了一层糖衣,上蜡抛光制成。十全大补丸就是养精丸。” 叶风:“第三个问题,我的当事人熬制的是养精丸,不是十全大补丸,请问所谓的假药是指养精丸还是十全大补丸?” 顾忠义:“无论是养精丸还是十全大补丸,都是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生产的,都是假药。” 叶风:“诉讼词中提到我的当事人指使李海涛销售假药,依据有三个,一是十全大补丸以我的当事人熬制的养精丸为基础,二是李海涛于8月8日约我的当事人在县郊区某地见面,并给我我的当事人四万元卖假药的分红,三是李海涛于8月12日向我的当事人汇款十万元。请问是不是?” 顾忠义:“主要依据是这三个,另外还有李海涛的证言。” “警方直接到我的当事人家中抓人,请问警方是接到了举报线索有目的的行动,还是无目的的偶然行为?” “是根据举报线索开展的行动。” “请问举报线索是什么?是生产假药还是经营假药方面的线索?” “警方未具体阐述,无可奉告。” “审判长、审判员,我请求询问我的当事人几个问题。”方正说。 “同意辩方申请。” “被告,你与李海涛是私交关系如何?” “初中同学,初中毕业后基本没有联系,高中毕业后我到京都读大学,已经很多年没有见过他了。谈不上有交情。” 方正问:“你今年8月8日凌晨是否与李海涛会过面?” 叶风:“8月8日我在省城,晚上才赶回清源县,我有不在场的人证和物证。” 方正继续问:“你的银行卡号有没有向李海涛透露过?” 叶风:“没有。” 方正询问完了,审判员也问了几个问题,下一个环节就是出示证据和被告与原告双方辩论的程序了。 顾忠义提供的物证主要有县警察局对叶风的讯问笔录,叶风熬制的养精丸成品,叶风熬制养精丸设施设备照片,李海涛的证词,盒装十全大补丸,李海涛转给叶风十万元的转账记录。人证是李海涛。证物放在叶风不远处。 顾忠义问:“那瓶药物是不是你制造?” 叶风申请拿到了装养精丸的棕色瓶,拧开瓶盖摇了摇,嗅了嗅,每一粒都是纯正的养精丸味道,拧好瓶盖,叶风道:“瓶中所装之物正是我熬制的养精丸。” “警方在抓捕你时,你正在制造这种药物,是不是?” “当时,我是正在制造养精丸,但它还不能称作是药品。” “请你核实那笔转账费用的转入银行卡号是不是你的银行卡?” “是我的卡号。” “你生产了大量的养精丸,委托李海涛包装销售,你提取销售分红,是不是?” “不是。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公诉词中很多说法有问题。第一,十全大补丸和养精丸数量上不符。我第一批共熬制养精丸八千多粒,我买的原料收据和重量,以及配方,可以证明产量。刚才推算过,十全大补丸至少销售四千粒,这是以粒卖的计算方法,实际销售过程中应该是以盒装销售为主,加之丢弃了一部分,也就是说生产十全大补丸数量应该在五千粒左右。我熬制的养精丸除了我留下了两百粒左右,其余的全部交给了村上。所以,我怀疑十全大补丸全并不是以养精丸为基础制造,我申请查验十全大补丸的有效成分。” “这里有检验报告,除去包衣,十全大补丸和养精丸的成分相同。”顾忠义道。 叶风顿了下接着说:“这只能证明十全大补丸是以养精丸为原料,并不能证明我生产了十全大补丸。其次,李海涛于8月8日给我十万元现金为捏造假证,我当日在省城,酒店入住情况可以作为凭证。第三,我于8月11日被警方逮捕,李海涛于8月12日向我汇款,我不晓得此事,即使他向我汇款,也不能证明这就是卖假药的分红,可能是他汇款对象搞错了。我恳请法院核实证据的可靠性,公平公正的进行审判,还我一个清白公道。” “我们法院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所以我们正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审判长说。 审判长是县法院院长,本来叶风这个案子是不需要合议庭审,因为他收到提醒,这个案子可能是冤假错案,所以他才重视起来。如果是独审庭,多半是同意公诉方的观点。这个案件他也发现了很多蹊跷之处,物证只能证明叶风在制造养精丸,而不是李海涛销售的十全大补丸,所有证明叶风组织销售假药的证据,都是来源于这个叫作李海涛的人,再无其他证据。特别是被告叶风有8月8日未和李海涛见面的证据,那就证明了李海涛作伪证,一个作伪证的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请辩护方提问或发表观点。”审判长短暂的思考后,接着说。 方正:“审判长、审判员,我有几个问题想问证人。” “请提问。” “李海涛先生,请问你何时何地从何人手中获取过养精丸?” “大概是7月20日,叶风联系我,给了我一大批药品。” “具体时间地点?有没有证据?” “凌晨两点左右,在叶家村村口,夜深人静的时候,没有其他人证。” “你是否从其他途径获取过你所说的药品?” “没有。”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证人在撒谎,我的当事人第一批养精丸大概在8000粒左右,制成后留下200粒自用,其余全部交与村上,由村上发放给村民试用了800粒左右,效果明显且无副作用后,按照每户30粒发放,由村民自用或者送给亲友试用,还剩下1000粒左右,由叶家村的几个年轻人拿到集镇上散发,当时李海涛连续领取过两批、大概200粒左右。我这里有一份我当事人熬制第一批养精丸的流向调查表,其中有两千多粒的去向都指向了李海涛,相关证人都签字盖手印且留下了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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