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刑大审讯室,我和廖队长两个人立即投入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刑大的传统还是很好的,虽然案件是我们中队主办的,但是其他中队的兄弟也没有作壁上观。西区中队的和。情报中队的兄弟,听说我们在侦办强奸案子,他们在领导的指示下,也来协助我们。 我因为是第一次接触办案,因此对办案的流程并不是非常熟悉。幸亏有西区中队的兄弟帮助,他教我怎么填写受案表,立案表,传唤审批表,拘留审批表等一系列法律文书。 而廖队长和情报中队的同志亲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并且是情报中队的同志操刀给犯罪嫌疑人制作询问笔录。我则是将一系列的法律文书全部搞定,在他们询问结束以后,第一时间拿着这些案件材料去审案大队进行拘留审批。然后把犯罪嫌疑人送进看守所关押,这样我们当天值班人员的活,才可以告一段落。 由于我一直忙着法律文书的制作,虽然我是案件的主办人,但是我并没有参与到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中。这其实在案件办理中犯了大忌,但当时我经验都比较欠缺,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深刻的体会。在我后来的反思中,我才体会到这一点,这就是为什么刑大都需在基层派出所锻炼以后才能进刑大的原因。因为刑大接触的都是大案要案,对法律程序及证据的要求都非常的高,每一个案子都要求证据形成完整的锁链,且逻辑上要十分严密。这绝不是一个办案新手能够一下子掌握的技能。而刑大也没有培养新人的习惯,刑大的兄弟都本能地以为能够进刑大手上总有几把刷子,因此好多法律上的程序和证据上的问题都不会做过多的提醒,他们觉得你应该是会的。 虽然我们办的是大案子,但是基本的法律程序和证据锁链是相通的。无非是大案子的取证和法律程序更严谨,更严密一点,但这无关案子的定性和认定。 我由于没有第一时间参与到案子的审讯,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也没有直观的印象。由于情报中队的兄弟制作讯问材料时,并没有按照办案的要求进行制作。所以很多案件的细节问题都没有扣死,再加上在询问之前笔录制作人员并没有和受害人进行交流,因此案件的细节就完全听从犯罪嫌疑人的叙述。 当然作为侦查人员,罪与非罪的界限,他还是比较清楚的。所以他只把强奸案子的几个要件进行了证据固定,但是涉及到案件的细节,应对上就没那么仔细了,这也让我在后续的办案中吃了大苦头。 传唤的讯问笔录,只扣死了犯罪嫌疑人,确实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至于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有没有采取强迫的动作或胁迫性的语言威胁,有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受害人当时的反抗动作,或者语言上的一些反对的话,都没有进行针对性的讯问。 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并没有进行讯问,也没有体现这些动机的相关事实的论述。还在整个讯问笔录中,给我留了一个大尾巴,就是犯罪嫌疑人提到在发生关系以后其向受害人提供了200元钱的事情。这其实是在强奸案子认定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证据印证的不好,案件就会向卖淫嫖娼这个方向滑过去,这样我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就会失当,更是会让整个案件都黄掉。 我们廖队长是交警出身,对刑事办案的业务并不是很熟悉,他是想当然的认为,既然你强迫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那就是强奸。也不管这个案子的前因后果,更不去深究这个案子里面的一些细节。觉得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和受害人的陈述,有些出入也是正常的,还没有去想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对定性强奸案子的罪与非罪,把握的都不准确。而我作为这个案子的主办人,在法律认知的把握上,也是一个新兵蛋子,而且也亲近,我们刑大的侦查员都能准确无误的收集到有用的犯罪证据。 因此当我拿到两份笔录的时候,(一份是受害人的报案笔录,另一份是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并没有仔细的核对两个笔录之间的矛盾。如果是有经验的侦查员,发现笔录之间存在的矛盾,就会第一时间进行化解。解决办法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针对性讯问,再结合法医痕迹,勘察人员的初检报告,搞清楚产生矛盾的原因,第一时间将笔录之间的矛盾化解掉。这样在后续的办案中就不会出现因陈述上的矛盾问题,而对案件的认定产生质疑。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办案进程,有时甚至会让一个简单的、证据充分的案件,变成一个充满各种怀疑,证据相互矛盾的案子。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公诉机关就会以案件证据不清,事实不明的理由,按照刑法上无罪推定的原则,放过犯罪嫌疑人。那么作为案件的主办人,就要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风险。 可是我作为一个新兵蛋子,哪有那么多的法律风险意识。尤其是廖队长也和我一样,在刑事办案方面也是个二道贩子,对刑事办案也是一知半解,对证据之间的矛盾也没有充分的认识。觉得证据差不多了也就可以了,也没有深究证据之间的细节问题,对案件的把关也是马马虎虎。 于是我拿着填写好的法律手续表格,和两份笔录,让值班的驾驶员开车把我送到审案中队,找值班的审案人员批刑事拘留。我到的时候已经是半夜2点多了,审案中队的兄弟意见是我们刑大的人,问了一下我们案子的情况。也就没有多看我们的笔录材料,和我们说了几句辛苦勉励的话,就把刑事拘留给批了。并且当年办案,拘留证都是手工开具的,且延长拘留也是一次性完成。 完成了法律手续的审批,我又匆匆的赶回了刑大,于是廖队长又陪我一起把犯罪嫌疑人关进了看守所,这样我们才去睡觉休息了,而此时已经是凌晨3:30,最多5个小时时间,我们又要上班。 到了次日早上,我准时在上班的时间起来了。然后捧着手里的案卷材料去找我们探组的人,可是在办公室里找了一圈,一个人也没有。没办法,就只能到其他探组去找人帮忙,而此时正好夏胜军夏探长在办公室。 我看到下探长,我立即捧着案卷跑进去道:“夏探,上班早上好。我们昨天值班,碰到了一个强奸案子,领导交由我来主办。可是我对强奸案子是一窍不通,你能不能帮我看一下我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夏探长道:“年轻人真是年轻有为,才来几个月就开始接案子了。刑大的案子可是不好接,不过领导信任你,你能力应该没有问题的。你这点自信是要有的,你看你们前几天破的那串系列抢劫案子,可是为我们中队大大的长了脸。你把案子让我来把关,你可是太看得起我了,不过我帮你过过眼,应该没问题,大方向还得你自己把握。” 我客气的道:“夏探长,你客气了,我只是个新兵蛋子,好多办案的流程都还不熟悉,法律上的要件也吃不准,你帮我仔细的找找问题,我好及时的补正。” 于是夏探长就翻起了我的案卷,其实昨天晚上收集的证据也不多。也就是一些法律手续和两个笔录。其他的证据都还没有到位,强奸案子嘛,一般也不大会有什么旁证材料,因此也不需要找证人进行证明。 夏探长粗粗的翻了一下,我只看到他眉头皱了一下。但很快又放松下来,并且对我说道:“这个案子定性强奸应该没有问题,嫌疑人的口供也已经突开了。只是案件细节上还有一些问题,你要再仔细去研究一下,有些方面还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比如说嫌疑人提到的200块钱的问题,受害人并没有说到这个情况。你得把这个情况排除掉,否则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再有就是案件当中的物证材料,你得马上去从技术中队拿过来,像这种单人单案的案件,刑拘时间算上延长的也只有7天。而这中间有4天时间,是属于审案中队,也就是你必须在三天内把需要报捕的案卷材料交到审案中队去。你案件里面,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知书还没有邮寄,你必须在24小时之内邮寄掉。另外你必须在24小时之内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这是刑拘以后必须的程序,你不要忘了。总之你先把急需做的几件事情先做掉,然后再好好的研究一下笔录材料,再有针对性的去补充证据。” 我问:“什么是急需要做的事情?” 夏探长从抽屉里拿出一张纸,简单的在纸上给我列了三条。首先是到技术中队把现场勘查材料和法医初检材料去拿过来,因为强奸案子的物证是非常重要的;其次是立即把家属通知书邮寄掉。(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外地人,无法直接通知到家属,法律规定邮寄通知也算通知)三就是立即找个兄弟陪你去看守所提审,对犯罪嫌疑人做刑拘以后的第一次讯问,不能在程序上违法。同时夏探长建议我和方队长联系一下,最好让我们探组有人陪我一起办这个案子,否则以我的经验单枪匹马的不好办。 我听从了夏探长的建议,立即捧着案卷去找方队长。可是方队长不在办公室,我就立即打电话给方队。方队在电话里跟我说,让我直接找我师傅彭维庆,并说简单的单人单案案子,就由我们探组自己解决。于是我只好又打电话给我师傅彭维庆,但是师傅告诉我,他当天早上另外有安排无法协助我来办理这个案子。并且他说让我去联系金正杰,他会和金正杰打招呼配合我的。 我在办公室里等了一个多小时,终于盼来了,姗姗来迟的金正杰。于是我将案件的简要情况和金正杰介绍了一下,并告诉他我们要接下来要做的几件紧要事情。金正街道并没说什么,只说,一切听我安排,我需要他怎么配合,他就怎么配合。 这样我才正式开始了办案过程,我按照夏探长给我罗列出的工作,先和金正杰去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由于是第二次制作讯问笔录,我就一切对照第一份讯问笔录进行讯问,由于那个时候我还没有发现受害人和嫌疑人之间陈述的矛盾,因此在这份讯问笔录中,我并没有去排除这些矛盾。 当然金正杰在旁边也对我进行了一些指导,主要是刑拘以后的第一次讯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比如说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比如说询问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还有就是是否需要申请办案人员回避,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家庭背景情况,都必须一一问明白。至于涉及到具体案情,金正杰就没有过多的来指导我,他也没有去翻看案卷,一切由我边讯问边制作笔录。 提审完犯罪嫌疑人,我顺路把准备好的家属通知书,在邮政网点进行了邮寄(因为必须记挂号信件,信件的邮戳就作为重要的书证)。回到单位,我又马不停蹄的赶到技术中队,问当天的法医和现场勘查人员要勘查材料和法医初检报告。不过技术中队的人告诉我,现场勘查材料要到第三天才能给我,而法医的初检报告也是差不多。不过法医把相关痕迹物证的情况给我做了口头的表述。只说受害人的内裤上有精液反应,已经进行了提取,只要我们需要,可以进行比对鉴定。受害人的体表没有发现明显的伤痕,不过相关的照片都已经拍照固定了。至于现场勘查方面,没有提取到相关的痕迹物证。主要是受害人在报警之前先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很多微量物证都让受害人给清理掉了。幸亏勘察的比较及时,否则受害人把内裤也给洗了,那就真的一点痕迹物证都没有了。 至于到医院提取的受害人阴道拭子,据说没有做出什么精液反应,有可能是受害人在被强奸以后,对下身进行了清洗,导致这方面的证据也灭失了。也就是说法医和痕迹并不能为我这个案件的定性提供有力的证据,一切要靠主观的证据来定罪量刑。 我当时并没有就这个情况引起重视,也想当然的认为,既然嫌疑人已经认罪坦白,其他的证据也不过是走个流程。不过关于那200块钱的事情,还真得解释清楚。于是金正杰又开车送我去找到受害人,对受害人再次进行了询问。主要就是确认这200元钱的事情,受害人在我的询问之下,也确认确实有这200块钱。但是受害人反映,她说这200块钱是犯罪嫌疑人,从窗户里面塞进来的,她并没有想要这200元钱。说着还从家里的床头掏出了这200元钱,我当时还愣了一下,觉得受害人说的还是有道理的。但并没有将这200块钱当做物证进行扣押保留。而是制作完笔录就回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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