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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朱祁镛的谋划

古代土司制度,就是现在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升级版,</p>

现在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少数民族聚集之地,由少数民族的人民,自己选出自己当地政府的代表,成立自治政府,自己管理自己。</p>

但管理,也只有治权,没有立法权,更没有军权,关键还不是世袭。</p>

而土司制度的土司们,不仅有治权,还有立法权,军权,财政权,人事权,关键还是世袭的,</p>

可以说,土司制度下的土司们,就是边疆之地的土皇帝,只不过是在名义上归属大明朝而已。</p>

土司,又称土官,</p>

是元朝时期在西北和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p>

按其控制之地势力范围的大小,分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武职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职。</p>

元以前,各封建王朝就已采取“以土官治土民”,即封边疆各族首领官爵以统治本族人民的办法。</p>

元朝时,开始大面积的授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和招讨使等官职来管理边疆之地。</p>

明朝继续了元朝的土司制度,又加以改进。</p>

在云南、贵州、两广、四川,湖广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土司,又分为两种,</p>

一种是由军事部门管辖的,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p>

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的,按汉族地区行政制度设立的府、州、县,</p>

设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p>

这两类官职都由少数民族的头人担任。</p>

土司隶属吏部,可以世袭,由大明朝廷给予符印,并确立其承袭、等级、考核、贡赋、征发等各项制度。</p>

与此同时,</p>

各地土司们要承担大明朝的贡赋和兵役征发,换取其在辖区内保存的统治机构和权力。</p>

明朝时的土司们,虽然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其仍然拥有巨大的权利,尤其是军权。</p>

在王朝衰弱,中央对地方土司们掌控力度地下之时,</p>

地方上,尤其是边疆之地的土司们对于地盘的渴望就会达到近乎疯狂的地步。</p>

他们为了争夺,那一片片肥沃的土地、丰富的资源以及至高无上的权力,常常会不惜挑起一场又一场血腥残酷的战争。</p>

这些土司们可不仅仅满足于在自己土司内部展开争斗,他们的野心如同燎原之火,迅速蔓延开来。</p>

他们相互勾结,结成同盟,将矛头一致指向了大明朝直接控制下的领地和无辜的人民。</p>

这种联合行动,会使得局势变得愈发复杂和危险,战火纷飞,硝烟弥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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